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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不起诉决定的种类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6-02

达州市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不起诉决定的种类

 不起诉可以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据此,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2、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中止犯罪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等情形。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斟酌案件具体情况来加以确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高检规则》第286条第3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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