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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离婚律师凌灿转载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该出资行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7-11

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转载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该出资行为是赠与还是借贷? 

     子女结婚时父母出资为其买房,已是当下较为普遍的现象。一家人欢欢喜喜时,很少有父母会让儿女写下欠条,可一旦子女婚后夫妻关系恶化,婚后一方父母支付的巨额房款,离婚时到底怎么算?法官来为大家道明白。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20 07年3月,张某与石某 登记结 婚。2 014 年 初,张 某 的 母 亲 练某 出 钱 为 小 两 口 买 房,并 登 记 在张 某 和 石 某 夫 妻 双 方名 下。然 而2 015 年11月,张 某 与石某 夫 妻感情破裂,石某向法院 起诉离婚,当时 法 院 判 决 不 准 予双 方 离 婚。由于石某 提出过离婚,为此,在同年12月,张 某向练 某 立下借据:“现向母亲练某借人民币45万元用于购买某小区储藏室和某小区房屋(案涉房屋)。”张某写该借据时,石某既不在场,也毫不知情。2016年 9月,石某 再次 提 起离婚 诉 讼,并请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但练某认为该45万元的购房款为夫妻二人共同向其所借的,并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向端州法院起诉儿子张某与儿媳妇石某,请求二人共同归还45万元借款。练某诉称,张某与石某因购房资金不足,石某与其有口头借款协议,约定张某及石某向其借款45万元用于买房。并于2 014 年1月、2月先 后向其借 款2 9. 8 3 5万元、5 . 5万元 和 9. 6 6 5万元,共计45万元。因此请求张某与石某共同向其归还借款45万元且本案诉讼费由张某与石某承担。张某表示对练某的起诉没有异议。石某则辩称,首先,自己与张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与练某达成向其借款45万元的口头借款协议,也 不 存 在 向 练 某 借 款 购 房 的事实。其次,练某只是出资了39. 5万元为自己与张某购买房子,在练某无法充分有效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涉案金额属于因民间借贷而产生,以及该出资款属于对张某一方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涉案金额属于练某对本人及张某双方的赠与,而并非练某对本人的借款。因此,请 求 法 院 依 法 驳 回 练 某 的 全部诉讼请求。

看 到 这 里,你 可能 有疑 问:婚后母亲出钱给儿子买房,这样的出资 行 为,其 法 律 性 质 到 底 如 何 界定?属于 赠与,还 是 属于 借 贷?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经审理,端州法院认为:首先,练某提供的向开发商转账的凭证只能证实其已支付房款。其次,虽然练某提供了张某立下的借据,张某也认可练某的诉讼主张与证据,但 练 某 与 张 某 是 母 子 关 系,双 方存在利害关系,而石某没有在借据上 签名,且 对 该 借 据予 以否 认,张 某 又 明确表示其向练某立下借据时石某不知情也不 在 场 。再 者,练 某出资 时 间(2 0 14 年1月至2月)与张某立下借据时间(2015年12月)相隔将近两年,而练某与张某都表明是因为石某起诉离婚,张某才事后补写上 述借据。综 上,端州法院认为无法查明原被告双方已明确该出资行为属于借贷关系。

根 据《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 的 解 释(二)》第二十二条 第二 款,本 案 中 张 某 与 石 某 婚 后 因购 房 资 金不足,练 某 作 为 母 亲 将298350元转入肇庆某房地产公司及将96650元给予张某、石某,应视 为 练 某 为 张 某、石 某 购 置 房屋的出资。因无证据证明练某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一方且房屋登记在张 某、石某名下,根据法律规 定,练 某 作 为 张 某 的 母 亲 为 张 某、石某购房出资的款项,应认定为对张某、石某 的 赠与,练 某 与张 某、石某之间是赠与关系而不是借贷关系。故 端 州 法 院 判 决 驳 回 练 某 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对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或支付房屋首期款,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情况,其出资行为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如果有双方签订的书面借条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反之,该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引发的争议在离婚案件中的比重日渐上升,为明确出资款到底归儿女一方还是双方,避免日后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父母最好采取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将款项交付给子女,保存相关凭据,并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同时让第三人见证或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以备发生争议时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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