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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凌灿伟转载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伤亡责任承担浅析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9-26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转载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伤亡责任承担浅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民监字7号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贾国仁、贾国满兄弟二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雇司机开车,兄弟二人轮流领车运输。时值贾国满领车拉白灰,当其指挥倒车挂斗车时,由于雨后路滑,刹车后汽车仍向后滑动,贾国满被挤身亡。经查,司机对此事故没有责任。贾国满之妻苏文雅要求贾国仁给以经济补偿,承担她女儿的抚恤费用。一、二审法院判决由贾国仁按分成比例承担抚恤金1654元。

研究认为:贾国满在兄弟二人合伙经营的汽车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贾国仁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但贾国满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其兄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至于具体补偿多少,请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总结(参考他人意见形成):

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首先,合伙人受到伤亡,是否适用过错原则?要分别不同情况,其一,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理,如果伤亡的合伙人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当然适用过错原则,但只要受伤合伙人不存在自残行为,其他合伙人均应进行补偿;其二,如果合伙人的伤亡是其他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则伤亡合伙人的经济损失应认定为合伙债务,根据其他合伙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三,如果合伙人的伤亡是因合伙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则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其次,其他合伙人对伤亡合伙人损失承担的责任问题。合伙经营活动中,合伙人因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合伙成员在从事合伙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此时他人的经济损失应认定为合伙债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对他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合伙成员在从事合伙经营活动中遭受自身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合伙人在从事合伙经营活动中伤亡的,因合伙人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但伤亡合伙人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受到伤亡,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给予伤者或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至于具体补偿多少,要考虑各合伙人的利益分配比例、经济状况、伤亡家属的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综上,被告作为雷某的合伙人之一,在雷某死亡后不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判决被告补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76 580元的20%,即35316元。

由于被告未能出庭,庭审后,该案主审法官邀请被告所属乡司法所人员共赴被告家中宣判,并向被告讲解合伙经营相关法律常识,以督促被告尽快履行义务。

在主审法官耐心的说理后,被告黄某表示认可法院的判决,并向法官保证想方设法尽快把补偿款支付给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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