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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具有较强...【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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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故意伤害辩护词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大竹县律师  时间:2020-09-08

故意伤害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XXXXX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某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今天出庭参加诉讼。出庭前,我多次会见被告人,认真查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详细研究了某某区人民检察院(2015)283号起诉书,刚才又参加了全部的庭审活动。通过上述工作,使我对本案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下面,我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谈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的考虑并予以采纳。
      一、就本案事实来看,某华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定性值得商榷。所谓寻衅滋事罪,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来看,它侵害的客体,一般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公然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客观方面,它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其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那么某华等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这四个要件呢?我认为是不符合的。第一,他们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的人,也就是当天上午和他结下矛盾的陈某的身体健康权。当他们一伙人冲进华堂建设公司大院以后,某华见到正站在院子里和宋茂芬说话的陈某,曾连叫两声“陈总!”但陈某没有搭理他。于是某华指着陈某喊道:“就是他!”随之陈某开始向南跑,其他人就随后追打。陈某被打成了轻伤,而在场的陈XX、陈XX、宋XX三人,却毫发无损,没有受到任何伤害。可见他们侵害客体是非常明确的,单一的,特定的。那就是陈某个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其他人,更不是公共秩序。第二,从客观方面看,某华等人实施的,只是非法损伤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不是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横行霸道的行为。当陈某身体受到一定损伤后,他们立即停止了不法行为,撤出现场,而没有肆意挑衅、无理取闹、殴打无辜。第三,就某华等人的主观故意内容来看,也不过是吓唬、殴打教训一下陈某,而绝没有无事生非、发泄对社会不满的意思。通过上述主客观要件的分析,我认为,某华等人的行为,更多地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而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这才是比较准确的。请法庭考虑。
      二、在陈某身体受到非法损害的关键时刻,某华及时有效地制止了他人的施暴,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法庭调查的事实说明,受害人陈某发现情况不妙之后,立即掉头往南跑去,但不慎在一条水沟处摔倒。二军和胖子等人赶上去对其进行殴打,甚至动用棍棒砍刀等。在这千钧一发之际,从后面赶来的某华厉声予以制止,喝斥他们“别打了”,“赶快走!”同时敦促张某人赶快制止,这才在一、二分钟之内终结了暴力行为,避免了悲剧的进一步发生。我们可以设想,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如果不是某华及实地、有效地制止了那些人对陈某的继续伤害,那么,棍棒砍刀不长眼,已经倒地,失去反抗能力的陈某必将有生命之虞,这一点是非常现实的。某华及时有效的制止,避免了犯罪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保住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某华的这一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充分地考虑这一点,是当地减轻对他的处罚。  
      三、某华等人对陈某实施报复伤害,事出有因,并不是无事生非,故意挑衅。2014年10月28日上午约八点半左右,张某人的姑父因其车辆受损一事和陈某工地上的人发生争执,张某人叫上某华一块过去看看。两人到了科瑞小区工地,正想问问情况,突然被陈某手下的乔江、陈辉等人给打了,事后还强行把他们送进了派出所。从派出所出来后,他们给陈某打电话,问无故打人这事怎么办?不想陈某态度非常强硬,说话有点难听,这样就进一步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张某人、某华觉得咽不下这口恶气,于是萌发了“找人”和陈某“说道说道”的想法。至于“找人”的过程,张某人有过比较详尽的供述。但这个供述与事实有点出入。实际情况是,在鲁班公寓乡里乡亲饭店组织人吃饭,某华并没有参与,当时他在朋友的办公室喝茶休息,倒是上午到派出所接他的几个朋友和张某人等人一起吃的饭。但是当他们发现张某人叫来的人好像要打架以后,就结完账,先后借故离开了。这一事实张某人、隋立邦等人的供述中提到过。饭后,张某人带上没有走的人员乘车到东营市职业学院南门接上某华,就直奔华堂建设公司大院而去,于是不该发生的一幕发生了。这个过程,一方面说明引发本案,事出有因,而绝不是张某人、某华无故挑衅,另一方面也说明行为人的本意,就是想殴打报复陈某,而与公共秩序没有关系。从这个角度讲,本案也应当以故意伤害定罪量刑,而不能作为寻衅滋事罪来处理。请法庭考虑。
      四、某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案件发生后,某华本人非常懊悔。他本来是帮张某人到他姑父姑妈那里看看,事情与他没有任何关系,不成想由于误会,把自己牵涉其中,最后惹出这么大的麻烦!他悔不该无故地牵涉进别人的是非恩怨之中,一片好心帮了倒忙;悔不该遇事不冷静,简单粗暴地幻想以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反而使自己再度陷入犯罪的深渊。所有这一切,都违反了自己“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初衷,也给受害人陈某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痛苦。为此,他委托姐姐胡冬梅,一次性向陈某赔偿了各种损失五万元,并致以最真诚的道歉。陈某接受了赔偿和道歉,认为这些事都是在气头上作出的不理智行为,对被告人某华的行为表示谅解,当场出具了谅解书。鉴此,请法庭根据法律和相关刑事政策,对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某华以从轻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就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来分析,我认为本案实质上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应当以故意伤害来定罪量刑;同时某华具有及时有效地制止暴力犯罪,避免重大后果出现的情节;而且发生本案,事出有因;某华悔罪又非常深刻,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鉴于上述事实情节,请法庭对某华以从轻处罚。这对于化腐朽为神奇,对于消除矛盾增进团结,对于创建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都是有好处的。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认真考虑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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