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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农村户籍管理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年龄认定问题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大竹县律师  时间:2020-04-27

       农村户籍管理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年龄认定问题

       内容摘要:由于农村户籍管理制度不严格、不规范,造成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的年龄登记有误,致使其年龄无法查清和认定,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一些实际案例,分析了农村户籍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案件如何查证认定的问题,并就加强农村户籍登记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深入宣传户口管理法规,提高农村户口申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出生医学证明》应准确记载新生儿的出生日期;户口申报和登记应与计划生育分开管理;严格户籍管理制度,认真进行户籍登记;借助此次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机会,对户口信息认真进行核实。

       关键词:户籍管理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年龄认定

       公安机关的户口登记是一个人的身份记载,而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不但是证明一个人身份的重要证据,更是证明一个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一个人犯罪时是否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是衡量一个人是否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因此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时的实际年龄作为案件的重要事实予以查清。但是,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由于农村的户籍管理制度不严格、不规范,造成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的年龄登记有误,致使其年龄无法查清和认定,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将结合自己实际办理的案件,谈一下农村户籍登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与之相关的未成年人年龄认定问题。
          一、户籍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农村在户籍登记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申报户口不及时,随意性大,导致户籍登记存在的问题
    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农村新生儿出生后不及时登记户口的现象还是很普遍。如有的农村不习惯孩子刚生下来就报户口,而是等到需要的时候才想起给孩子上户口;有的是村里要分地了,才给孩子报户口;有的是孩子要上学了,才想起来给孩子上户口;甚至有的家长根本不给孩子上户口。如被告人刘某某猥亵儿童案,刘某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后刘某某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猥亵儿童罪所判决的八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某的父亲来我院申诉称刘某某猥亵儿童案中的被害人宋某某在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因此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笔者在办理这一案件过程中,通过调查核实证据,在北京某医院调取了被害人母亲住该院产科,并分娩一男孩的病历记录,根据上面记载的时间计算,被害人宋某某的年龄在案发当时确实已满十四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的规定:“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据此,由于被害人宋某某在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因此已不属于儿童范畴,所以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也不应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另由于被害人宋某某又是男孩,因此被告人刘某某亦不能以猥亵妇女罪定罪处罚。关于被害人宋某某的户籍登记为什么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问题,经向被害人的父母了解情况,得知宋某某出生以后,由于当时其母亲的户口在新疆,所以要回到新疆去给孩子上户口,由于路途遥远,就没有回去给孩子上户口;等到孩子要上学了,才委托在新疆的亲属为孩子补报户口,后来发现户口登记的宋某某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符,但也没有进行更正。此案中,由于被害人宋某某的父母在其出生后没有及时为其申报户口,且在其亲属帮助其上户口时也没有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致使被害人宋某某的户籍登记有误,并造成之后刘某某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刑。
        2.无《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由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导致户籍登记存在的问题
        在一些农村,由于比较落后,妇女在生育的时候不去医院,而是在村里找人接生,这就造成了孩子生下来没有出生医学证明,而接生的人或者孩子的父母对孩子的出生日期又没有记载,导致日后在给孩子申报户口时很随意地为孩子报一个出生日期,等遇到事情的时候,才想起来当初给孩子申报户口时没有如实申报。也有的由于农村重男轻女思想严重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中生育多个孩子,而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需要缴纳罚款,但有些家庭因生活困难交不起罚款或者不愿意缴纳罚款,所以就不给孩子上户口。等到全国进行人口普查时,大致给孩子报个出生日期了事。
    3.派出所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不严谨,导致户籍登记存在的问题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发现由于派出所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不严谨,导致户籍登记存在错误的问题。如有些派出所在将原有的纸质户口档案录入“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时产生差错,致使微机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符。甚至在办案中发现,有的农村派出所的户籍登记存在严重错误的情况。如在办理被告人郭某某等人抢劫上诉案时,郭某某提出原判认定其出生日期不准确,经承办人到其原籍派出所查证,该派出所记载的郭家长子、次子的名字相同,均为郭某某,且长子出生日期为1987年7月2日,次子的出生日期为1985年4月25日,由此可以看出长子的出生日期比次子出生日期小了将近两年。这一问题的存在,显然是由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户籍登记时不认真,不负责造成的。而这一记载的错误,造成在办案过程中无法确定被告人郭某某的实际出生日期,最后只得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推定被告人郭某某犯罪时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对于户籍登记存在问题的案件应如何查证认定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出生证明与实际出生日期不符,而如果按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讲的出生日期,其在犯罪时可能没有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这种情况应如何办理,笔者就办案中遇到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是如何查的问题: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但凡被告人提出自己的出生日期存在问题的,在查证过程中均颇费周折,而且查证的证据总是存在许多矛盾之处,这就要求承办人在查证之前,将案件中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认定的每一个证据均仔细分析,并列出调查提纲。同时,需要到原籍去查证的,一般依据下面的步骤进行调查取证:首先应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籍派出所查阅其户口底档,但在查阅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该户口底档是原始记录,还是后期重新抄录的。如有的户口底档可能不是原始底档,而是后期抄录的,在抄录过程中则可能由于种种原因造成错误,与原始记录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我们在办理王某强奸上诉案时,上诉人王某及其父母均提出王某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其身份证明有误,派出所出具的王某出生日期为1989年1月7日,这也是该派出所微机中记载的王某的出生日期,而王某及其父母均提出其出生日期是1992年10月,其间相差3年多。依据派出所出具的出生证明,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的年龄已满十八周岁,而依据上诉人王某及其父母所讲的出生日期,王某犯罪时的年龄为不满十八周岁,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到王某原籍派出所进行了查询,但该派出所除微机中记载的王某出生日期是1989年1月7日外,还有一份常住人口登记表中记载王某的出生日期是1991年1月7日。据此对于王某的出生日期仍然无法确定。其次,在依据派出所的户口底档仍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会及邻居进行了解核实。如前面提到的王某强奸案,由于派出所的记载不足以证实王某的出生日期,我们又向村委会及王某家的邻居进行查证,村委会管计划生育的主任及王某家邻居均证实王某是1992年10月出生。再次,就是结合其他证据,如可以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骨龄鉴定。如王某这个案件,在预审期间曾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了骨龄鉴定,得出的骨龄鉴定结论为16±1岁。
    第二,是如何认定的问题:在调取了相关证据后,对于调取的证据应如何运用,这就需要承办人对调取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出生日期的,按照实际出生日期认定;对于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出生日期的,而又无法查清的,应本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时为不满相应刑事责任年龄。如前面提到的王某强奸上诉案,由于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王某的实际出生日期,只能根据现有证据并结合其骨龄鉴定结论,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推定其犯罪时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对于加强农村户籍登记和管理的几点建议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要统一城乡户籍登记制度,理顺农村户籍管理体制,实施严密管理并改进管理手段,逐步实现农村户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针对农村户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1.深入宣传户口管理法规,提高农村户口申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首先,应在农村加大户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的农村居民知道及时为新生儿申报户口是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公民的义务。其次,村里管计划生育的干部应认真负起责任,对于村里生育孩子的家庭,应及时告知他们去派出所为新生儿申报户口,以保证户口申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出生医学证明》应准确记载新生儿的出生日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新生儿登记户口需要凭《出生医学证明》,因此,《出生医学证明》就成了新生儿进行户籍登记的必要凭证。目前,绝大部分农村妇女均选择在医院生育,医院为其开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会准确记载新生儿的出生日期。但也存在一些落后农村的妇女选择在家中生育或者由于其他一些原因,需要补开《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这就要求有权补开《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真正负起责任,在补开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孩子的出生日期,而不能任由当事人说什么是什么,随意补开,以避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3.户口申报和登记应与计划生育分开管理。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由计生部门负责处罚,但是户籍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户籍政策、程序,对符合户籍登记条件的人员予以登记。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限制政策外生育婴儿落户,不得将户口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4.严格户籍管理制度,认真进行户籍登记。派出所在户籍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户籍管理政策办事,对申报人应要求手续齐全,才能给予户籍登记。同时,负责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应注意询问当事人所报出生日期是阴历还是阳历,因农村有使用阴历的习惯,虽然阴历和阳历相差不了多长时间,但实践中往往由于当初对此问题没有足够重视,导致日后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增加诉累。如在办理任某某等人抢劫上诉案时,按照任某某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出生证明,上诉人任某某犯罪时为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一审法院亦据此作出判决。但二审期间,上诉人提出其上户口时用的是阴历,根据被告人的辩解,如果将其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换算成阳历,其出生日期就推迟了一个多月;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相差了这一个多月,上诉人任某某犯罪时的年龄就从已满十八周岁变成了不满十八周岁,这一变化将影响对任某某的法律适用。为此,二审期间,还要到任某某的原籍调取相关证据,以证实任某某的辩解是否成立。试想,如果当初负责办理户籍登记的工作人员多问一下,也不致引起后面的诸多问题。
    5.借助此次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机会,户口普查员应深入每户家庭,面对面核实户口信息,特别是对介于成年与未成年之间的年龄段的人员,应认真进行核实。如当事人提出原户籍登记有错误,又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的,应对原登记错误予以更正,以免给今后的工作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有些上诉案件往往是由于一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提出的自己年龄存在问题的辩解不予重视,而仅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认定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并据此作出判决,造成日后的诉累,浪费诉讼资源。如前面提到的案件,在一审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曾对自己的年龄提出了辩解,但并未引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重视,以致引起二审程序。笔者认为,在一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年龄存在问题的案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各自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出生日期,对被告人做出公正的判决,以避免当事人由于年龄问题提起上诉而增加诉累,节约诉讼资源。同时,在现有证据均无法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应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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