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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离婚律师凌灿伟转载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大竹县律师  时间:2020-03-11

大竹县离婚律师凌灿伟转载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怎样处理哺乳期内子女的直接抚养问题?
  从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出发,在离婚时,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应以随哺乳的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如何确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据此,可以理解为哺乳期为2年。
  哺乳期内的子女,或者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也可由父亲直接抚养。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1、哺乳的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可能将病传染给孩子,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母亲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等,可能影响甚至丧失直接抚养能力,此时由父方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如果母亲只是患有一般性疾病,经过治疗,不久就会痊愈,则不影响由其直接抚养。但是,如果父亲也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根据双方病情的轻重选择相对较轻、更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尽管属于遗弃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既然不尽抚养义务,要强迫她直接抚养,其对孩子也不可能出于真心尽力照顾,因而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如果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可以允许。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在现实生活中,母方可能因为工作、学习方面的原因,如在野外工作、出国留学,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出走下落不明等,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从维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应当由父方直接抚养。
  4、双方协商由父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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