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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生效文书执行部分后重新出具欠条 另行起诉被裁定驳回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9-01-26

生效文书执行部分后重新出具欠条 另行起诉被裁定驳回
  赣州法院网讯 经生效调解书确认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部分后重新出具欠条,能否另行起诉主张?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裁定驳回原告邱某的起诉。

  2010年,被告何某系一村小组组长,其向原告邱某租用挖机、铲车用于该组修路,经双方结算工时费为62965元。因上述款项未支付,邱某于2013年3月将何某及该村小组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明确“被告村上组、何某欠原告邱某工程款62965元,于2013年4月25日前付清”。但何某并未按上述期限付款,邱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何某向邱某支付部分欠款,尚欠34000元,于是何某向邱某重新出具一张34000元的欠条,承诺在2015年6月20日前全部清偿。但何某并未按期限偿还,邱某便于2016年再次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邱某与被告何某及村小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调解结案且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中双方达成的协议为“被告村小组、何某欠原告邱某工程款62965元,于2013年4月25日前付清”,本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的34000元是该调解协议中“工程款62965元”的一部分,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请,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不应受理,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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