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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师凌灿伟转载没有结婚证如何办理离婚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7-07-19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与被告江某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1990年5月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男孩。原告以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法院受理该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被告因不愿离婚,将结婚证藏匿。而县档案局因火灾1992年之前的婚姻档案被烧毁,故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供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的证据。

    【处理意见】对于该案的审理有几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离婚,应当不予立案并向原告说明不予立案理由。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原、被告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时间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因此可按事实婚姻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陈某在举证期内未向本院递交证明婚姻关系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应驳回原告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认为若不予立案,或驳回原告的起诉,则是剥夺了原告的诉权,未经开庭审理,本案审理终结前,因被告是否持有和提供结婚证,原告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这都是不能确定的因素,因此笔者不赞同第一种意见。若按事实婚姻进行处理,经调解不能和好的,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又找到了结婚证或当初办理结婚登记的乡、镇民政所又找到了结婚登记档案,将会出现法律文书中确认的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这样将有损法律文书的严肃性。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处理这宗离婚案件较妥,以当事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事后找到结婚证,或在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处拿到了婚姻关系证明,又可起诉与被告离婚,从而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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