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离婚起诉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5-09-10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XX,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湖南省XX县马田煤矿高泉塘居委会,身份证号码4310231XXX6,联系电话:XXX
被告:李XXX,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XX县XXX乡松水村8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82748,联系电话:1893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2月份相识于网络,7月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4月21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到湖南省永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彼此之间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从原被告认识到结婚,包括婚后,被告多病,原告对被告关心倍加,并倾全家之力,为原告治病,在被告病情稳定出院后,为了被告能够安心稳定养病,原告主动让被告回了娘家修养,因此,与原告分居,在原被告分居期间,被告一直不与原告联系,并将原告的电话拖入黑名单,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