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8183-8374
律师简介更多>>

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具有较强...【详细介绍】

您的位置:大竹县律师网 > 合同纠纷 > 正文

后合同义务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4-12-08

  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还需要继续承担的相应义务称之为后合同义务,并没所有的合同履行完毕后都存在后合同义务,那么后合同义务的构成要件是哪些呢?

  后合同义务的构成要件是哪些呢?

  一、须存在有效的合同

  合同有效成立,为后存在之前提。合同有效成立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若一方给相对方造成损害,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发生当事人期待的履行效果,当然也不会产生法定的后合同义务。可撤消合同被撤消后,视同自始无效,也不产生后合同义务。

  在未获权利人追认之时,不产生有效的履行效果,也不产生后合同义务。只有有效成立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才会发生后合同义务。

  二、有效合同须已相对终止

  《合同法》第92条规定的后合同义务产生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而合同终止包括合同的相对终止与绝对终止。

  相对终止是基于履行、解除、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当事人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其中债务应理解为原给付义务与继给付义务两种情形,继给付义务包括以违约责任为内容的义务与后的恢复原状等义务。只有合同相对终止后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

  当后合同义务也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合同绝对终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

  三、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将会给相对人带来损害

  这种损害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和现实利益的损害。

  1、赖利益的损害。

  按照过程合同理论,合同终止后的消亡阶段仍存在着双方当事人的信赖关系,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势必会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如德国汉堡法院认为因不可归责之事由而轮船灭失,轮船公司有通知乘客改乘之义务,若怠于通知则应赔偿乘客丧失改乘他船机会所生之损害。

  2、实利益的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利益的损害)。

  大部分情形下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仍负有一定的保护义务,若不履行就会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现实损害,如商场购物者购物完毕走出商场时,若商场未尽保护义务因地太滑就会使购物者的人身受到直接损害等。

  四、后合同义务须以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为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后合同义务须遵循诚信原则,且应依据交易习惯确定其内容。所谓交易习惯,一方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动应遵循的习惯,另一方面指当事人双方长期形成的习惯。

  知识总结: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后合同义务就会成立。在成立之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要按照规定履行。否则即会违反后合同义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大竹县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8183-8374

添加微信

凌灿伟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