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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农民残疾赔偿金应计算标准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4-12-08

  【裁判要旨】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对有固定工作和以其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村居民,虽未在城镇居住,其伤残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案情】2012年12月22日南丹县水电公司职工方磊雇佣包括原告刘河量在内的十二人到某矿业公司为进行架设整改电线线路。当日上午方磊将原告等人和材料到工地施工后开始对隶属某矿业公司的电线线路进行改造。同日下午原告在施工检查线路时,不幸被高压电击伤后、被送到河池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原告出院后其所受到的伤害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五级伤残。原告刘河量认为其虽然为南丹县六寨镇拉者村人,但其于2009年7月15日至2012年11月30日一直租住在南丹县鱼种场,期间一直受雇于水电公司跟随其职工从事高压线安装、整改、抢修和农网改造等工作,并以此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为此刘河量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按广西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其五级伤残残疾赔偿金。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户口为六寨镇拉者村,故应当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河量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县城务工居住多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收入来源地均在县城,因此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评析】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可得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收入损失的赔偿。可见,残疾赔偿金与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情况紧密相关,其所受损收入的主要来源决定残疾赔偿金应适用何种标准计算。综合本案,刘河量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县城务工居住多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收入来源地均在县城,因此,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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