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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书22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02-17

协 议 书

男方:杨某辉,男,汉族,出生于1995年1月16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950116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

女方:邓某,女,汉族,出生于1996年5月5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960505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

男女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男女双方于   年   月  日开始谈恋爱,直到至今,期间男女双方按揭购买了一套位于达州市白塔街道北城新区某某城C区4幢4-15-1号房屋(女方未出资),现男女双方准备分手,男女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议一致的原则,就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的归属等相关事宜,特达成如下协议: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一、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的财产为位于达州市白塔街道北城新区某某城C区4幢4-15-1号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号:川(2023)达州市不动产权第00XXXXX(以下简称上述房屋),该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的名下,女方未出资。

二、男女双方一直同意上述房屋归男方杨某辉所有,女方邓某不享有上述房屋的任何权利,且女方不得将该房屋出售、出租、抵押等处分行为。

三、上述房屋的按揭款全部由男方杨某辉承担,女方邓某不承担。

四、待上述房屋的所有按揭款偿还清时,女方协助男方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具体为女方接到男方办理过户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协助,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男方承担。

五、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双方真实表示意思的行为。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并按印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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