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某富诉袁某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一审代理词||达州市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10-11
关于李某富诉袁某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一审代理词||达州市律师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某富的委托,指派凌灿伟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通过法庭的庭审和和质证,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1)、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是否减轻所有被告的责任,即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是否应当减少;(2)、达州市中医院治疗原告李某福牙齿的费用,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性;(3)、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当支持;(4)、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标准是否恰当,是否重复计算;(5)、交通费是否应当支持;(6)、辅助器具费是否应当支持;(7)、重新鉴定的鉴定费原告是否应当承担;(7)、本案中重庆靖洋运输有限公司、达州鑫路安物流有限公司分别为案涉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在计算赔偿时是否应当在总的赔偿金额中扣除36万后再按照责任比例赔偿。现针对以上争议焦点,被告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申请的参与度鉴定,成都清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对伤残等级形成的因果关系为同等作用(同等因果关系)”,不能减轻所有被告的赔偿责任,即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应当减少。
具体理由: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四十一条规定第二款规定:鉴定意见仅为认定交通费事故损伤参与度的参考因素,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即便是鉴定意见载明参与度为50%,也不能减轻所有被告的责任。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市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二、原告代理人认为达州市中医院治疗原告李某福牙齿的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
具体理由: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在达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记录明确载明A2-B2外伤性牙脱落,出院医嘱载明口腔科随访,根据情况下一步治疗,具体在证据卷27页。因此,原告在达州市中医院治疗牙齿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有关联性,应当由被告赔偿。
三、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应当支持。
具体理由: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年满60周岁,
治疗期间,年满60周岁,原告系农村户口,不存在退休,原告年满60周岁之后的误工费应当支持,且整个过程原告未61周岁。原告也不可能证明年满60周岁后还在干活,原告受伤的情况为左侧肢体不能动,偏瘫等,被告代理人认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60周岁之后干活的证据,明显不成立。
四、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标准恰当,不存在重复计算。
具体理由:原告受伤分别在达州市人民医院、四川省八
一康复医院、达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达州市人民医院、四川省八一康复医院治疗期间,原告的护理均聘请了专门的护理人员,且出具了票据,应当予以支持,原告在达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系原告亲属护理,主张120元/天,住院天数为30天,按照达州市法院会议纪要,其主张应当予以支持,不存在重复计算。
五、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应当支持。
具体理由:原告受伤分别在达州市人民医院、四川省八
一康复医院、达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受伤情况为左侧肢体不能动,偏瘫痪等,至少需要两名人员陪同去治疗,且先后三家医院治疗,其中一家医院在成都,原告主张2000元明显合理。
六、原告代理人认为辅助器具费应当支持,原告的受伤情况为左侧肢体不动,左侧手、腿均不能动,需要辅助器具,购买辅助器具,不需要医生的处方签。
七、原告代理人认为重新鉴定的鉴定费原告不应当承
担。
具体理由:原告受伤系被告造成,重新鉴定系保险公司申请,鉴定的结论并未改变之前的结论。因此,鉴定费应当由被告承担。
八、本案中重庆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达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为案涉车辆分别投保了交通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在计算赔偿时应当在总的赔偿金额中扣除36万后再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具体理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发生交通事故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赔偿,结合本案重庆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达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为案涉车辆分别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应当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在赔偿总额中,先分别扣除18万元,即扣除36万),不足的部分,应当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上述代理意见,望法院采纳!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上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