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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谁负责任||达州市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6-18

偷税漏税谁负责任||达州市律师

导读:

偷税漏税一般由纳税义务人负责,如果是单位偷税漏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单位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偷税是指是指纳税人以违反国家规定手段,不交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漏税则是指纳税人非故意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

一、偷税漏税谁负责任

  偷税漏税一般是由由纳税人本人来承担责任。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领导人来承当偷税漏税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二、偷税漏税处罚标准是什么

  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达州婚姻家庭律师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合同纠纷律师

  3.单位犯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应占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 出口退税 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三、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温馨提醒: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3.客体要件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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