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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凌灿伟律师发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答辩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7-12

达州市凌灿伟律师发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杨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93年9月20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930920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石河镇

答辩人杨某某针对原告史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杨某某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

二、答辩人杨某某为案涉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所有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三、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有异议,该伤残等级系原告单方申请的鉴定,没有得到被告的认可。因此,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离婚律师

四、答辩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异议。具体如下:

1、医药费以具体票据为准,病例等确定具体金额,且

答辩人已经支付了的医药费     元,应当予以扣除。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其标准按照20元每天计算;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工伤律师

3、营养费按照住院期间20元每天计算,期限以住院天数为准,且必须有医嘱载明加强营养;达州法律免费咨询

4、后续治疗费以实际票据为准,或则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5、护理费标准按照80元每天计算,护理期限按照住院期限予以确定;

6、残疾赔偿金标准过高,应按照受伤上一年度纯收入予以确定,伤残等级以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

7、误工费     

8、被抚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标准过高,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0、鉴定费属于原告的举证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

11、精神抚慰金以伤残等级确定为准

12、辅助器具费以实际票据等确定。

13、财产损失

综上,原告所主张的部分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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