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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凌律师发表 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上诉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4-09

达州市凌律师发表

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陈某,男,1991年2月28 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10228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杨某,女,199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102419941224XXXX,住湖北省江陵县,联系电话: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达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现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法院(2023)川1724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法院(2023)川1724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偿还被上诉人杨某借款人民币115960元,大写:壹拾壹万伍仟玖佰陆拾元。

2、本案上诉费用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杨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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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陈某返还被上诉人杨某借款115960元明显错误。具体理由如下:达州刑事律师

1、上诉人陈某在一审法庭当庭陈述,自己向杨某出具的承诺书,系双方为了将来结婚而出具的,不是借贷,该承诺书的性质应认定为单方承诺,承诺的是给付彩礼,因双方未缔结婚姻,则彩礼不复存在。而一审法院认定该承诺书的性质为借款,明显错误。达州市离婚律师

2、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向杨某借款12万元事实,明显错误。

在一审中通个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均不能证明杨某出借给陈某借款12万元,杨某的举证仅能证明杨某共计向陈某转账111255.73元(指扣除陈某向杨某的转账),杨某在一审也认可陈某通过另外一个微信向其转账4040元(指扣除陈某向杨某的转账),即杨某仅能证明的金额为107215.73元,也没有120000元,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交付了12万元借款给陈某。因此,一审法院直接认定陈某向杨某借款12万元明显错误。

3、一审法院认为出具承诺书时,系双方算账后认可的借款金额明显错误,在一审中杨某并未提供任何双方核算的证据材料,陈某在一审中也未认可出具承诺系双方经核算认可的借款金额。而一审法院直接认定出具承诺书系双方核算后认可的借款金额,明显错误。

4、一审法院将杨某在当庭陈述为陈某购买了一台1万多元的电脑,在杨某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杨某为陈某购买了一台电脑,并将1万多元认定为借款,明显错误。

在一审中杨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扣除陈某向其转账的金额后为111255.73元,若加上购买的电脑1万多元,则总金额也超出12万元,而一审法院直接认定购买了一台电脑1万多元明显错误,且陈某在一审中认可杨某购买了一台电脑,但是该电脑不是给陈某使用,该电脑一直在杨某处,但是一审法院在杨某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1万多元的电脑作为借款,明显错误。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从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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