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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中有关时效问题的案例解读‖达州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3-31

仲裁案件中有关时效问题的案例解读‖达州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项目部签订《高速公路水泥供货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某高速公路项目供应水泥,并针对交易方式、品种、规格型号、验收标准及交接、结算及付款方式、质量标准及运输、终止合同、争议的解决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供货合同严格履行至2013年5月。合同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的水泥款总计3572083.19元,被申请人陆续支付了200万元,剩余1572083.19元未支付。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于2018至2019年间被告知剩余全部货款已经于2014年至2015年间支付给了案外人罗某。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合同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认为,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收款账号,且申请人从未向案外人罗某出具过任何可以代收货款的授权委托手续,也未向被申请人出具过任何变更收款方式的通知,被申请人向案外人罗某支付货款的行为系其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未得到申请人的授权和追认,申请人不认可收到了剩余全部货款。

  因连续多年向被申请人追索无果,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如下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货款1572083.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53939元(自2013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暂算至2021年1月31日),并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答辩称:1、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无合同关系,也无合同义务。2、经核实,被申请人南昌公司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3、即使存在未履行,申请人主张权利时效已届满,申请人主张权利的仲裁时效应当在2015年7月之前,案外人申请人南昌公司享有不履行抗辩权,请求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一)关于合同主体和效力问题。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系案涉项目的中标单位,供货合同甲方全称为申请人某项目部,而不是申请人南昌公司的项目部,被申请人下属的项目部为其分支机构,与申请人签订的《供货合同》合法有效,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故本案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二)关于仲裁时效的问题。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约定,供货终止一个月后一次性结清质保金和所有剩余水泥款。本案中申请人计算逾期利息的时间起算为2013年8月1日,说明其在该时间知道权利被侵害,当时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故本案仲裁时效应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本案两次开庭过程中,申请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上述期间存在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于2021年主张权利,已超过本案的仲裁时效。如申请人有新证据可以证明本案未超过仲裁时效,可另案处理。

  (三)关于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货款1572083.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53939元的问题。

  仲裁庭认为,由于本案已超过仲裁时效,被申请人主张享有不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申请人主张民事权利时已超过仲裁时效,因此,仲裁庭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货款和利息的仲裁请求。

  裁决结果

  (一)驳回申请人要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货款1572083.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53939元的仲裁请求。

  (二)本案仲裁费23304元由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结语和建议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以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效力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诉讼时效期限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经过该法定的期限,将产生时效届满的后果。当然,与除斥期间以及其他期限相比较,诉讼时效的期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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