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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凌灿伟律师发表的民事答辩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5-29

达州市凌灿伟律师发表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XXXXXXXXXX,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

法定代表人:潘X

答辩人XXX劳务有限公司针对原告闫X的上诉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大竹律师事务所

一、答辩人XXX劳务有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是正确的,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达州市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1、上诉人上诉事实及理由中的第一条第1点,答辩人对支架的搭设者为西安XXXXXXXXXX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异议,答辩人同意西安XXXXXXXXXX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过错范围内对上诉人潘X受伤承担责任。

2、答辩人对上诉人上诉事实及理由中的第一条第2、3、4点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闫X对自己受伤承担40%的责任符合客观实际,上诉人上诉的事实及理由不成立。

(1)、在一审中闫X本人陈述XXX劳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安全帽、安全绳,进工地施工前,XXX劳务有限公司会进行安全教育。而闫X本人受伤的当天没有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并不是事发当天缺乏安全带的固定装置,对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按照40%的比例承担责任与客观实际相符。大竹工伤律师

2、闫X受伤不是因工作需要,答辩人在西安XXXXXXXXXX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为玻璃和铝单板幕墙安装施工工程(即外装工程),2020年10月20日早晨答辩人安排闫X的工作范围为二十八层屋面上大约3.5米高之处做铝单板包梁收口骨架,原告自己跑到28楼顶部的检修通道,在检修通道未搭木板的空隙处落下,摔在28楼楼面受伤。闫X的受伤不是因工作原因,一审法院判决答辩人承担60%的责任,已经最大限度的保护了闫X。达州市交通事故律师

3、上述状事实及理由中的第一条第3、4点,与本案闫X是否存在过错没有任何关联性,即便是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对答辩人进行了处罚,以及提供了施工设计图纸,也不能证明闫X没有过错,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了相关事实。

4、在一审中根据答辩人提供的证人,证明事发当天闫X自己私自一人到检修通道,没有答辩人的指示,即便是需要接通电源,28楼本身就有本身就有二级电箱,不用闫X专门去接电,28 楼楼顶并没有施工电箱,是闫X自己去私拉的电缆、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闫X承担40%的责任符合客观事实。达州市法律免费咨询电话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1、被扶养人樵XX生活在农村,居住在农村,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

2、重新鉴定的费用应当由闫X承担,理由为重新鉴定已经推翻了闫X单方申请鉴定的结论。因此,答辩人垫付的鉴定费应当由闫X承担。

综上,答辩人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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