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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名誉侵权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大竹县律师  时间:2020-07-21

名誉侵权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被告陈某系原上海XX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XX公司”)员工,原告系原康XX公司董事长,后因被告吸毒及屡次违反公司规定,2011年被原康XXX公司开除。被告被原康XXX公司开除后,私自伪造合同声称自己在原康XX公司拥有股份,多次敲诈勒索原告,在勒索没有得逞的情况下,于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期间利用网络和媒体虚构事实对原告进行诬陷和诽谤。后又于2013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和2016年4月底和5月初期间,先后注册腾讯微博、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账号,借助“魏则西”事件的影响力,编造大量虚假材料,并频繁接受媒体采访,借助媒体对这些虚假材料大肆传播,对原告进行污蔑、诽谤,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在全国范围对原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使原告的社会信誉大大降低。“魏则西”事件爆发,被告多次利用网络媒体发布大量虚假消息,宣称原告是“魏则西”事件涉案公司上海XXX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柯XXX逊公司”)董事长,相关媒体对此不加核对,以讹传讹,导致亿万民众误以为真,对原告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但事实上,原告并非柯XXX公司董事长,和柯XXX公司无任何从2012年至今,被告频繁借助网络媒体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大肆宣扬虚假材料,毁坏原告名誉的行为,让原告在社会上的名誉急速下降,使原告失去了大量合作客户及业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原告因为此事精神上受到了极大打击,多次入院治疗并在家调养。

         被告故意捏造虚假消息并利用网络媒体散布损害原告名誉,存在诽谤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被告通过网络媒体大肆传播虚假消息,给原告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损失,存在严重的损害后果。

三、被告应当在全国范围具有影响力的网络和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告的名誉并消除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被告对原告的名誉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并在相关媒体及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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