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8183-8374
律师简介更多>>

  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详细介绍】

您的位置:大竹县律师网 > 合同纠纷 > 正文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主体 仅限于赠与人本人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大竹县律师  时间:2020-03-27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主体 仅限于赠与人本人

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庭长严某某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离婚律师

根据该规定,撤销权为形成权,是行为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一个人的意思表示具有专属性,除非根据法定或约定的授权,否则其他人不能代替他人进行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开宗明义说明其立法宗旨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随着财产权利的变更而发生变化。本案中,在李老爹生前没有撤销赠与合同意愿的前提下,李大山作为李老爹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此外,本案中李大山并未举证证明孙西作为受赠人,存在致使赠与人李老爹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因此,李大山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主张撤销赠与合同。

据人民法院报

 

大竹县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8183-8374

添加微信

凌灿伟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