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8183-8374
律师简介更多>>

  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详细介绍】

您的位置:大竹县律师网 > 律师文集 > 正文

大竹县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离婚答辩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5-04-16

大竹县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周XX,女,汉族,出生于196X年12月15日,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沙桥路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69121XXXX,联系电话:158829XXX

被答辩人:饶XX,男,汉族,出生于197XX年06月1日,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沙桥路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680523XXX,联系电话:1398284XXX

答辩人因饶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1、原告饶XX起诉离婚,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补偿我2万元钱,我就同意离婚。理由是我们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在诉状中称,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吵嘴以致于打架,两人相当长时间是住在一屋,但是未同居在一起,所说不实,我们住在一起且没有经常打架。

2、原告在诉状中称原被告之子饶XX由原告抚养,原告同意由其抚养,但是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其子饶XX的抚养费每月300元钱,被告周XX主张不承担,理由是被告周XX多病(具体是指慢性胃窦炎,子宫肌瘤),经常吃药,加上还要供我女儿上学,所以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

3、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跟我女儿没有房屋居住,且生活困难,所以我请求法院判决原告给予我房屋的居住权,且在经济上给予我支持。

4、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周XX没有任何过错,主张不承担诉讼费用。

5、原被告婚后买的家具由,特请求对其进行分割,原被告各分得一半。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周XXX

    2013年3月23日

 

大竹县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8183-8374

添加微信

凌灿伟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