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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合同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合伙协议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4-12-15

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              (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镇巴县巴山乡沙口坝铁矿的探矿权,因甲方资金等原因,决定将取得的探矿权与乙方合伙,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一致合伙协议: 

一、甲方取得探矿权的基本概况 

1、矿山名称:镇巴县巴山乡沙口坝铁矿; 

2、拐点坐标:

拐点编号

东经

北纬

1

108°0035

32°2145

2

108°0445

32°1800

3

108°0540

32°1850

4

108°0130

32°2235

3、面积21.62平方公里。

4、取得时间2010113日。

二、合作模式

1、甲方以其取得的探矿权作为出资,乙方以后期投入为出资,共同合伙从事探矿经营活动。

2、甲方不直接参与管理,由乙方负责探矿的全面工作。

3、探矿期间产生的收益由甲乙双方共同按份所有。

4、甲乙双方实行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

三、合伙探矿的范围

1、甲方将所取得的探矿权中位于巴山乡沙口坝瓦房子(小地名)处的探矿权(四至界限为:                                       )交由乙方,由乙方出资进行煤炭探查,乙方在探查中可以分别开掘煤矿主井侗和风眼井侗。

2、甲方将所取得的探矿权中位于巴山乡沙口坝新房子(小地名)处的探矿权(四至界限为:                                 )交由乙方,由乙方出资进行铁矿探查,乙方在探查中可以分别开掘铁矿主井侗和风眼井侗。

四、合伙出资及份额比例:

1、甲乙双方各出资100万元,其中甲方以其探矿权作为出资(巴山乡沙口坝铁矿探矿权挂牌成交价为69万)其余预计开支约31万(含乙方负责所建煤矿及铁矿需占用的荒山、土地的租赁等所有费用)。乙方以建煤矿及铁矿的所有出资约100万元(含修路的出资约10万)作为本合伙的出资。

2、如探矿过程中乙方出资款100万元已经完全筹足,此后的出资,由甲乙双方共同平均出资。

3、甲乙双方各占50%的合伙份额,并按照该比例享有权利、承担风险。

五、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

1、在探矿过程中所产生的利润,先归还甲乙双方的出资款,之后再按各50%的标准分取。

2、如探矿过程中出现亏损的,由甲乙双方按比例承担。

3、甲乙双方应按月对经营状况进行结算。

六、合伙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至约定的探矿权范围内的资源枯竭时终止。

七、合伙的经营管理:

1、乙方负责全面管理,甲方不直接参与管理,只指派一名会计,其余所有工作人员等由乙方安排。

2、乙方负责探矿中所产出的产品的销售等所有工作。

八、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所取得的探矿权系经依法批准的,为合法探矿;

2、在乙方探矿生产经营活动中如遇周边村民干扰,甲方应出面协调;

3、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供应探矿生产用炸药等火工产品。

4、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探矿生产经营行为;

5、甲方应负责租赁乙方所开煤矿及铁矿所需占用的土地、荒山的租用事宜,并承担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生产经营中自行招收工人;

2、乙方应按时出资。

3、乙方应先出资约10万元继续进行公路修建,以现有公路为起点,至乙方所开掘的煤矿及铁矿井侗,长度约为一公里左右。

十、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向甲方交安全风险金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此款在所开掘的煤矿或铁矿探出煤炭或铁矿石后立即返回给乙方。

2、若甲方取得的探矿权范围内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前来开矿,则甲乙双方有权要求该单位或个人支付资源、管理等所有费用,所收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享有。

3、乙方出资修路的10万元,若该探矿权范围内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前来开矿,则甲乙双方有权要求该单位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公路修建款,所收该款由甲乙双方各分取一半。

十一、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所订各条款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予赔偿。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订立补充协议。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二○一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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